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,在线教育越来越被人所熟知,所接受,各种教育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崛起,为大众提供各种教育服务。

然而,一些不法分子动了歪脑筋,打起了教育机构的主意,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录制拷贝教育机构的教学资料,转头在一些购物网站社交软件上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大肆售卖,非法获利。

近日,合肥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。

90后男子候某利用录屏软件,将微淼商学院在线课件转化成无线播放的离线内容,并在自己控制的2家淘宝网店及微信群内以市场价3折的低价大肆出售,从中非法获利近8万元。

尝到甜头的侯某行为更加大胆,多次混入微淼授课群,大肆发布盗版课程信息,干扰正常教学,破坏学员上课体验。

微淼商学院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,立即组成法律专家团队,收集侯某犯罪证据,并依法提出诉讼。

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,被告人候某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视频作品,情节严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侯某刑事责任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
最终候某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、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6万元。

侯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异议,称自己一时鬼迷心窍,完全没想到会有这样严重的后果,感觉愧对父母。

法官提醒,非法出版、复制、发行他人作品,侵犯他人著作权的,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那么简单,严重的可能要构成刑事犯罪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: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
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;

(二)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;

(三)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;

(四)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。

最后,希望广大消费者在面对盗版课程时能谨慎选择,保障自己的利益。

也在此提醒网络商家,一定要守法经营,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,切勿抱着侥幸心理,贩卖他人知识产权的作品。